辩护人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这些诉讼义务主要有:
(1)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就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并负责到底,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如果实施这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众多投资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但律师此时并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起始时间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通俗地说,就是案子到检察院了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中多处提到了“诉讼代理人”具有控告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等一系列的权利,但这些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太一致。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也就是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但具体办案机关系公安机关的情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规定执行。所以,除了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之外,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行,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行,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代理人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虽然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太多见。那是因为,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有可能会提醒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也有权利向被害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