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得到的利息是需要退还的。在我国的非法集资中,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在审理案件时,若出现非法集资利息退还的现象是可以抵扣本金的,这也是由于即使在非法集资案件侦破之后,也是不能全额得到补偿款额的。
非法集资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非法集资取得的利息也是非法集资案件金额的一部分。
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如果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工作执行收缴的话,到不至于会判刑。
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的返还被害人财产时,会将受害人之前在参于非法集资活动时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这么做的原因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所有被害人的权益)。故而,非法集资允许用非法集资利息低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在我国的非法集资的财物中,对于那些追缴回的非法集资款,公安机关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退还。对于不服从公安机关的退还办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非法集资危害是很大的,不能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