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
并分为了七个程序: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
一、线索处置
线索处置阶段主要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办案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或者单位报案或者举报线索,一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一是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初步核实
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确定初步核实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核实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成立核查组。在初步核实中应当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批准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
三、立案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当一并办理立案手续。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对该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对单位立案或者以事立案后,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
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调查
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调查方案。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
五、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
六、处置
该处置程序并非所有案件的最终处置,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置,也就是说该处置主要是针对职务违法行为或者经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被调查人给予的处置结果。
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七、移送审查起诉
监察机关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应当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察程序指的是监察机关对于一些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是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采取的程序,措施以及流程。监察程序主要是有七个步骤,从初步的核实,立案,调查,到中间的审理处置,再到最后的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