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作证技巧主要体现哪些内容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什么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证人作证不能带有主观的情绪,需要根据所看到或者解除到的事实进行客观阐述,由于多方面因素,一些证人的证词不能做到完全真实,法院会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故意做假证,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