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的协议可以做遗嘱吗?
1、签署的协议不一定可以做遗嘱,若是协议并不满足以下其中一种遗嘱订立方式的形式要件,那么签署的协议不能做遗嘱: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只要订立的遗嘱,满足形式、实质两方面的要件,那么遗嘱有效。若是名下有合法财产的公民,在生前虽然没有正式订立遗嘱,但是与他人签署的协议满足了遗嘱有效的条件,那么也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处置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