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赔偿裁量的范围是怎样的
1、直接损失,即指:
1) 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 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 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著作权包含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是作品完成之后就会自动生产的,并且在没有经过作品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算是侵权行为。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一般只要停止侵权就可以或者是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但是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