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农民朋友应该不陌生。因为这也意味着有了一定的征收补偿,但是很多农民在领取征地赔偿款时,往往只注意自己能领多少钱,却忽略了家里有多少符合条件的人,而这七类人在农村征地补偿时,往往就会因为没想到而被忽略。
那么农村征地补偿,哪五类人能得到呢?下面,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
一、外嫁女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二、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婚姻法也规定在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在校大学生
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一句话解释,因读书而把户口迁去城市的农村孩子,在没毕业之前,都可以分到征地补偿。
四、服役军人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
因此,服兵役人员户口虽然不在村里,但依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得到征地补偿。
五、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他们的村民资格并不因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国家也没有剥夺他们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而且他们在服刑期间依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服刑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应以其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
六、新生儿
根据《民法典》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
也就是说,凡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出生的孩子,而且已经取得了本地户口,那么这个孩子就是属于村里的一份子,同时也是属于家里的一份子,因此在领取征地补偿时,他就应该领取到属于自己的一份补偿。
七、死亡人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而在征地前就已经死亡的人员,其实际上已不再占有耕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对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更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
以上这七类人员在遇到征地补偿时,往往会被忽略或被征收方忽悠,不予补偿。所以大家遇到征地补偿,一定要仔细分辨,符合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争取,毕竟这些补贴款关系到以后的生计,否则以后失去土地的日子将万分艰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