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军产房是不会参与军婚离婚双方的夫妻财产分割的,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军产房: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由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的军产房,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
如果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产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以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说法的法律性质实质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有关买卖或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