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屋顶私自搭建的彩钢棚被城管部门认定违建,不久,当地一些身穿便衣的人员就上门拆除违建。但在拆除房顶违建的同时,竟然把老张合法的房屋一起给拆了个干干净净。最后,征收方还说不知情是谁拆的。
在房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许多征收方为了拆迁工作能够按时完成,会委托第三方或者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强制拆除。但由于被征收人没有征收方拆房的证据,导致维权十分困难。山东省的张某在自己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下面就跟即明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当我们遇到不明人员强行拆房应该找谁负责。
说是拆违建,竟将合法房屋一并拆除!征收办称“不知情”
张某在山东省某处拥有二层小楼一处,1993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2017年10月,张某所在的区域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但由于征收办给出的补偿金额过低,张某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的事情就暂时搁置了下来。怎料2018年10月24日,城管局认为张某在房屋顶上搭建的彩钢棚是违建,于是对张某下发了《限拆决定书》,张某未作理会。
12月12日,张某的房内进入一群穿着便衣的人员,称是来拆除彩钢棚的。张某认为,彩钢棚而已,拆就拆了吧,于是配合他们拆除了彩钢棚。但是令张某想不到的是,在拆了房顶彩钢棚后,这些人员转身对张某合法的房屋动手,张某阻拦无果后,所有房屋被全部拆除。
随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该地建设施工。张某认为一定是征收办指使城管局的人进行的强拆,于是一纸诉状将征收办、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的过程中,征收办表示自己没有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也不清楚是谁拆的房子。城管局则表示,自己虽然下发了《限拆决定书》,但是并没有做出拆除行为。
强拆主体不明,谁来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换句话说,尽管强制拆迁房子的行为是由不明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但公告房子被强制拆除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征收房屋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征收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之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房屋被拆相关情况。虽然不承认是其强拆了房屋,但未能证明系他人所为。强制拆除棚户区内的被征收的房屋目的是为了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棚户区内的房屋征收、拆除是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和目的。
在征收办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者的情况下,不论征收办是否具体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法律责任均应由征收办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张某也可据此判决申请国家赔偿。
文章的最后,即明律师要给各位被征收人提个醒,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合法房屋,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强制拆除,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所以当我们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需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