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有些案件是由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在检察机关的时间会比较长,有些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就会比较短。
案件初查期限2个月,延长不超过6个月;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时间为7日.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6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
(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批捕案件办理审查批捕案件
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审查起诉案件
1、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控告申诉案件
1、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民事申诉案件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诉案件
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补充调查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经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30日。如仍无法审结,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审查起诉,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行使案件的处理的,是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审查起诉的法律法规的,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