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专利权归属规定是什么?
技术转让专利权归属规定是由受让方获得相关的专利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优先受让权。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免费实施专利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受托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3、合同双方应明确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研究开发经费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
4、明确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特别要注意,财产权属委托方时等同于开发费代购货物。应从技术性金额中扣除。
5、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6、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技术的功能和规格。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技术专利权转让的话,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关于具体的内容来进行协商的,在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进行明确的阐述,这样的话就可以完成专利权的转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