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流程是什么?
逮捕是最为严重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强制措施的变更,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下,具体处理。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一些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处理之后会作出判决书,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要根据判决书来进行执行,但是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拒绝执行的情况,这种时候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