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套路又多一个:拆危。要拆迁了,你等来的不是丰厚补偿款,收到的也不是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而是征收方下发的危房认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一看补偿,800-900元一平,上面注明是危房补助。而被人正常房屋补偿却是六、七千一平。这样算下来,几十万补偿款不翼而飞了。
拆迁变拆危,补偿一个天一个地。尽管你认为自己房屋不是危房,但征收方直接给你定危房,还让你限期拆除。此时你该怎么办?
今天,爱土律师团就为大家来捋一捋拆迁方压低拆迁补偿的新花样,以危房拆除的名义进行拆迁。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样才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科普一下:城市老旧房屋≠危房,补偿应该参考正常房屋来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城市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安全使用的房屋。
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对于一些建筑年代较长、外观老化但是结构牢固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把他们认定成危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危房拆除领补助,房屋拆迁领补偿,除此外,二者还有什么区别?
1、危房拆除和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危房拆除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而房屋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2、危房拆除和房屋拆迁导致的结果不一样。
危房拆除是房屋拆了地还在,原房主拿到相关部门的补助。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危房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危房拆除过后,原房主可以就地重建并且享受到一定的补助,比如在重建资金上的补贴以及在审批手续上的帮助。
房屋拆迁是房屋拆了地被征收了,原房主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拿到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享受到原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原房主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出,危房拆除和房屋拆迁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危房拆除原房主是原址重建,拿到的是适当的补助;而房屋拆迁原房主可能拿到货币补偿也可能拿到安置房。
其中拆迁过程中对于原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房子在同区域存在交易的,可以按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计算,比如和我房子类似的房屋交易价格是5000/平,那我的房屋价值补偿就可以按照5000/平计算。
拆迁方如何利用危房的名义压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1、以危房的名义压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方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片面,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成危房,然后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理所当然变得很低。对于一些建筑年代比较久远的房屋,可能因为房屋的实际情况不是很好,大多数人也会选择相信,最后造成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过低。
2、以危房拆除的名义先拆除再和房主谈拆迁补偿的事。遇到这种先拆再谈的情况,我们的被拆迁人是很被动的。
第一,房屋征收部门拆除房屋的目的已经达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后期的谈判中随意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房子已经不存在,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造成严重影响,房子不存在了,对于部分无证但是属于合法面积的区域难以取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难以评估,最终造成补偿偏低。
遇到这种相关部门认为我们的房屋是危房的情形,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危房的鉴定必须要有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还要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且鉴定机构必须签发相应的鉴定文书。
其次,第七条还规定了,鉴定机构是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鉴定申请时去做鉴定。
我们居民朋友的房屋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的时候不要着急,我们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不是相关部门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的,至少需要房屋鉴定机构的这份合法的鉴定文书。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迁方认定成危房,我们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小心。小心拆迁方以危房的名义压低对我们的补偿。
我们要知道拆迁的原则就是不降低原居民的生活水平,遇到拆迁,不论拆迁方以何种名义不给或者少给补偿。只要最后的结果会降低我们现有的生活水平,那我们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