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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相关解释具体是什么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9-10 17:57:27
The Beginni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THE END

TAG:军人  部队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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