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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性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类型)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30 18:04:08
The Beginning
就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一般性医疗纠纷中,病人(家属)若认为医院有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则需证明医院构成侵权。简言之要求证明以下四方面内容:

①病人有损害结果;

②医务人员有诊疗行为;

③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


①和
②项很好证明,第

④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结论予以证明。如果医院有隐藏、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第4 项成立,病人(家属)无须再予以证明。



同时,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在以下情况,医院对病人(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是说,病人(家属)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况造成病人损害,医院就要负责赔偿:



①医务人员没向病人(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的,未说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或未取得病人(家属)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

③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等不合格。

另外,法律亦从反面规定了以下情况导致病人损害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病人(家属)不配合医院诊疗的。但是,如果医院也有过错,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为抢救生命垂危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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