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庭作证人年龄是否有限制?
证人没有年龄限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都有作证的义务。未成年人也可以做证人,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做证人。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鉴定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证人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案件情况是证人的基本特征,是成为证人的必要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是在案件事实发生期间或者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通过语言再现了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成为证人的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三)强制性。证人作证应当如实。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证人的保护规定是怎样的?
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证人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我国证人是不会有年龄限制的,甚至都不会有精神状况的限制,只要是该证人的证词能够和案所贴切,而且是的确符合该证人的一切年龄,心理情况经过查证都是可以使用的。就算是未成年知道案件有关的事实也是可以作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