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是怎么样的?
1、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在于: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因此消灭,不再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
(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合同内容:
(1)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2)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3、溯及力:
(1)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2)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当中规定,合同解除之后还没有履行的就不再履行了,已经履行的是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合同的中止是指暂时的使权利关系处于停止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