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事项?
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
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揽的报酬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
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
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应当指出,《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提示,有选择地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另外拟定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合同内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违约责任等。
二、签订承揽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在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就承揽的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此时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合同标准来签订一份书面的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要注明最基本的合同事项,之后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