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造成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过是变质、腐坏或被污染了。
3、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既遂。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非常的重视,因为涉及到民众的生命健康问题,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或者禁止添加的原料,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来判处相应的量刑,一般在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