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藏逃犯不知情算是从犯吗?
窝藏逃犯不知情不算是从犯,如果经查明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窝藏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如何认定的?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要想构成窝藏罪,按照《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必须是明明知道是属于犯罪的人,而且确实为其提供了隐蔽的场所,帮助其逃匿,此种情况之下将会按照《刑法》第310条当中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而事前通谋的,将会按照共同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