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起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办?
被拆迁人起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方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和房屋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有哪些?
1、原面积安置。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这样既能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本来应该有的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相应的居住水平,生产经营的相应收入,又可以保证拆迁人在相应的拆迁活动中不会承担其他的额外责任。但同时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等相应的问题,以及过渡期限等必要问题进行细致协商。
2、等价交换。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需要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减少其住房或用房的相应面积,被拆迁方无权通过拆迁这种手段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都需要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3、先安置、后拆迁。
拆迁方在撤除被拆迁方的房子时,需要先安置好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撤除需要拆迁的房屋。即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时,拆迁方依法先履行拆迁时,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相应的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无安身之处,然后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针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这个问题是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虽然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是由征地单位制定的,但征地拆迁补偿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比如针对拆迁房屋支付的补偿金就不能低于房屋被拆迁时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