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都是要约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变更,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二、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单独实施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都是要约不可更改的内容。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达,要约人发出要约是为了订立合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必须能够明确表达要约的意思,而不是表达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