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立案?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4、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5、将裁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后原告需要交哪些诉讼费?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后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后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原告以司法途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向法院起诉后也不代表法院一定会立案,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存在这些情况的法院都不会立案,如果法院立案,法院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诉讼状的副本送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