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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怎么量刑?(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怎么量刑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02 02:46:23
The Beginning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怎么量刑

1、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1、3次以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2、组织10人以上出卖人体器官的;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4、采取拘禁、强迫、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同意出卖器官的;

5、组织他人跨国进行器官移植的;

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获利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

3、客体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4、客观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侵犯了国家对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只要有组织性的出卖人体器官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不仅会被处有期徒刑,而且还需要承担起罚金,轻者也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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