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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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