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