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开庭后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开庭后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
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民法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不是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协商、申请仲裁都是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最常见的方式。若当事人选择起诉处理租赁合同纠纷,肯定要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因为在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是不会受理原告诉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