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等;
3、数额特别巨大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信用卡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类型,其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有效催收 不还。以上各要素缺一不可。也即: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