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1、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危险物质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主观方面的区别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
(1)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
(2)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客体上的区别
1、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
3、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投放危险物质将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处于危险当中,因此必须要对于这种行为予以规制,同时若主观上不是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而是由于过失导致的,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按照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情节较轻的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