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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刑事谅解书由谁提供(刑事谅解书的司法依据)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10 02:42:22
The Beginning

一、法律规定刑事谅解书由谁提供

由被害人一方出具。

谅解书是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文书,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由被害人一方出具。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

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或者从轻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谅解书交给谁

1、如果案子还在公安机关就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到了检察院就交给办案的检察官。

2、如果已经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行为人可以要求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并将谅解书交到办案机关,法院可以凭谅解书对行为人酌情进行处罚。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如果受害者能够出具刑事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一般刑事案件的谅解书是由被害方出具,如果案子还在公安机关,那么就将谅解书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到达检察院,那么就将谅解书交给检察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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