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有没有结果加重犯?
过失犯罪有结果加重犯的,对于构成过失犯罪造成的犯罪后果严重的,就属于是结果加重犯,人民法院在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但是处罚成程度是要比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要轻的,如果是同时还构成其他罪的,一般是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也就是意味着,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认定该犯罪行为人构成结果加重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等等,在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持故意心理,但是对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一般持过失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