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要素进行修改,从广义上来说只要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动,均属于自行改变注册上臂爱。但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改变是指细微的改变,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文章开头给出的那些商标图形则属于此类,如果改动较大,发生了质的变化,则表明改变后的注册商标具备了新的显著性,变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注册商标还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他们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原注册商标的撤销。 由此可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写等,或者在不敢变注册商标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动或增减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