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失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失踪人员立案条件如下: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二、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失踪的程序是什么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失踪的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公民和机动车一起失踪,并且失踪时携带大量财物的,需要由公安机构立案。申请失踪的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经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发布三个月的失踪公告后,可以宣告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