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胎可以选择性别吗
减胎不可以选择性别。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所以说,减胎不可以选择性别。
减胎术中的性别鉴定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期妊娠减胎术实施过程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妇双方已有1子或1女,在没有其他影响手术操作因素存在的情况下,他们期望能够保留与第一胎性别不同的胎儿,以完成“儿女双全”的人生愿望。尤其在中国,男孩被认为肩负着“传宗接代”的重要任务,“无子即无后”的传统思想使得已育有1女的减胎夫妇有保留男孩的强烈意愿。
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医学因素的胎儿性别鉴定,但在这种既不损害他人权益、又满足夫妇双方意愿的特殊情况下,性别鉴定是否可行?若可行,是否会催生一部分人群通过此种方式达成自己的意愿、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若不可行,是否又违背了有利于患者的伦理原则?这其中又涉及到社会因素的减胎能否和医学因素的减胎一样得到法律及伦理支持,目前大部分国家和我国一样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减胎的适应症跟禁忌症
适应症:
(1)自然妊娠三胎妊娠的处理要根据患者的情况及意愿而定;超过三胎的妊娠必须减至三胎或双胎,避免三胎或以上的妊娠分娩;
(2)ART助孕妊娠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必须减胎;
(3)产前诊断一胎为遗传病、染色体病或结构异常者;
(4)早期妊娠诊断为多胎妊娠需要减胎,但如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异常、先天畸形儿分娩史、孕妇高龄,可保留至妊娠中期,根据产前诊断结果再选择性减胎;
(5)孕妇子宫畸形、宫颈机能不全、高血压、糖尿病等多胎妊娠可能致妊娠失败者等;
(6)单绒毛膜多胎出现其中一胎严重结构异常、严重选择性生长受限(sIUGR)、双胎反向灌注序列征(TRAP)Ⅰb以上、双胎输血综合征(TTTS)Ⅲ期或Ⅳ期选择射频减胎者、胎儿镜术后失败。
禁忌症
(1)存在各器官系统特别是泌尿生殖系统的急性感染;
(2)先兆流产者应慎行减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