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2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及相关耗材专项集采情况,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次16元,多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次4元,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次3.5元的标准计费,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详见附件)。上述价格为全省最高指导价,不区分检测机构等级,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服务,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
三、各类检测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供“愿检尽检”群众自愿选择,并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
四、涉及检测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原及抗体检测价格的其他事项,按照湘医保发〔2022〕2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