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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 272 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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