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的函
一、简化水价分类
将现行城区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桑拿、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行业用水。
二、适当调价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价格暂不调整。
(二)将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类别,实行工商用水同价。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4元提高到5.80元,分两步实施,2013年12月1日起并价后提高到4.90元,2015年7月1日起由4.90元提高到5.80元。具体构成为:
1.黑河水利工程向西安市非居民供原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75元提高到1.16元,第一步由0.75元提高到0.87元,第二步由0.87元提高到1.16元;石头河水库向西安市非居民供原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0元提高到0.90元,第一步由0.60元提高到0.70元,第二步由0.70元提高到0.90元。具体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用水结构协商确定。
2.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30元提高到0.72元。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提高到1.42元,第一步由0.90元提高到1.10元,第二步由1.10元提高到1.42元;自备井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自来水提价幅度同步提高。
3.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提高到每立方米3.38元,第一步提高到2.80元,第二步提高到3.38元。
三、加大居民用水抄表到户改造力度
为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规划要求建设,已有居民住宅要加快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10元价调资金,并入到抄表到户改造资金,居民和特行用水抄表到户改造资金提高到0.26元,非居民用水抄表到户改造资金提高到0.28元。
四、执行日期
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石头河水库供我市非居民用水原水价格与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