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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21 13: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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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2022年第66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通过民航、铁路、公路来(返)呼人员需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呼后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落地核酸采样,查验“青城码”和体温检测正常后予以通行。

  二、对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对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三、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呼人员(或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非必要不入呼。确需来(返)呼的,抵呼后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落地核酸采样,闭环管控至出具落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予以通行,在抵呼第3天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并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

  四、对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14日内发生1例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呼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抵呼后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落地核酸采样,闭环管控至出具落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予以通行,在抵呼第3天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

  五、对入境人员严格执行“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来(返)呼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区(村)报备,一律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抵呼第2天和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六、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须在抵呼前12小时内向收发货单位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村)报告,并由属地社区(村)或收发货单位派人引导至目的地,点对点运输,实行闭环管理,货车司乘人员全程不下车、不接触,货物即装(卸)即走,在市域内不得随意停靠。

  七、对来自低风险地区或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乘人员,如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已超过48小时,须在抵呼前12小时内向收发货单位报备,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村)报告,属地社区(村)出具报备证明后,可采取“落地核酸+抗原”的检测方式,抗原检测阴性的予以放行,实施“即采即走即追”措施,严格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

  八、对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机构、发热门诊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报备。

  九、所有外地来(返)呼人员须提前注册“青城码”,抵呼后主动扫码、亮码并配合查验,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按规定执行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要求,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十、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返回我市后,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十一、广大市民要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规范佩戴口罩出行,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不扎堆、“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健康卫生习惯。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不报或瞒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故意绕行躲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6月20日

THE END

TAG:核酸  人员  报备  疫情  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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