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本区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827元;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申请人为农村户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区无宅基地,或虽有宅基地但经查实唯一宅基地上无住房或住房属危房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6.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内附诚信承诺书)。
2.户籍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居民身份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
5.有效居住证(新市民提供,本区户籍居民不需要提供)。
6.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材料(含纳税清单)。纳税清单可以通过注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并打印签名。
7.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环卫工人的;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家庭的;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符合加分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非必要材料,本区户籍家庭有上述情况的提供,作为轮候计分排名的依据,新市民不用提供)
8.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月缴纳满2年社会保险费材料。(仅新市民提供)
9.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各级政府新市民管理服务部门进行房屋登记备案的,可以提交出房屋登记备案佐证材料作为依据;租赁合同应逐步推广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10.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申请方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中低收入家庭,将申请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2.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家庭请将申请资料提交就业所在地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申请流程:
1.受理时间:8月18日--9月18日;
2.资格审核和公示:10月27日前,区、镇住建部门对租赁补贴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3.审核评分:11月3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的积分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4.积分查询:11月4日起,新市民登录“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公示”→“得分查询”查询本人积分(http://fsjf.fslgb.gov.cn/board0303.jsp);
5.积分排名公示:11月5日--11月11日,区积分办根据区住建部门公布的租赁补贴指标数,全区按积分从高到底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将在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高明区委政法委网、高明发布、高明政法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和各镇(街道)流管办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区住建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