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安置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8〕40号)、《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0〕26号)和《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查工作发布本通告。
一、资格复查登记对象
2018年至2019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通过进入轮候超过一年的轮候家庭共计747户家庭进行保障资格复查工作。(详见)
二、资格复查原则
本次公租房资格复查登记工作是根据《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8〕40号)、《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0〕26号)和《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6号)相关规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政府将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解决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家庭住房困难。
三、资格复查有关事项
(一)租赁补贴标准
由于本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的公共租赁房源紧缺,根据房源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现有房源优先安置“老、弱、病、残”家庭,其他家庭将以租赁补贴发放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实行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分档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补贴档次 | 补贴系数 | 适 用 对 象 |
一档 | 1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各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 |
二档 | 0.8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各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0%(含)。 |
三档 | 0.6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各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新市民。 |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当年市场指导价的平均值(目前的市场均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元)。
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 1人 | 2人 | 3人及以上 |
保障面积 | 30平方米 | 45平方米 | 60平方米 |
(二)资料领取
轮候对象可于2020年10月12日- 2020年10月23日前往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分支机构(房管所)领取《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也可登录禅城区住房保障网下载上述资料,网址:http://www.chancheng.gov.cn/cjslj/ztzl/zfbz/index.html
(三)资格复查时间
轮候对象如实填报家庭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于2020年10月23日之前向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房管所递交《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房管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发放《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查受理回执》。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和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取消保障资格。
(四)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
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进入“个人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查询上一年度的收入明细结果,然后将有“收入合计”的页面截屏、打印后,并由本人签名,承诺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有效。未满18周岁的人员、在读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学历)学历以下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免交此项材料。
3、已退休的提交退休金的银行流水单据。
4、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住宅、土地、非住宅房产、汽车的,提交购买的发票或由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银行存款、投资类资产(含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的应提交价值凭证;有收藏品的应提交包括交易、拍卖价格等依据。
上述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资格复查地点
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祖庙房管所,地址:禅城区丝绸大街7号12座二楼,电话:82321855、82321853。
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普君房管所,地址:禅城区福宁路129号,电话:83367538、83128286。
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升平房管所,地址:禅城区松风路35号二楼,电话:82245259。
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永安房管所,地址:禅城区永安路108号,电话:82286044。
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同济房管所,地址:禅城区同济路12号,电话:83301675。
对应受理业务的房管所详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对象名单表》
(六)保障家庭应予以配合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资格审查或拒不配合审查的,可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审查或抽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资格审核期间,如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取消保障资格。
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七)资格复查登记工作业务咨询电话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电话:83879693;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262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