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南京住房公积金有利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是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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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