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7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核酸检测。
在第一入境点完成“7+3”管控措施的,返回我盟后做好个人防护,可有序流动。
在第一入境点未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来(返)我盟前需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嘎查)报备,“手递手”闭环管理返回后,纳入社区管控,继续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有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四、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我盟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五、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我盟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7天内有疫情发生的旗县(市、区)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我盟人员,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七、与入境人员、物品及环境直接接触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来(返)我盟,须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向所到地社区(村嘎查)、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从盟外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返)我盟以及盟内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的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舱)后,纳入社区管理,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7天对本人及其同住人员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九、正处于隔离期限的上述人群,根据本公告调整管控措施,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完成后续管理,已过隔离期限的,在满足解除隔离标准的前提下,解除隔离。
十、对上述风险人群以外的来(返)我盟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测温无异常的,直接通行,不再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体温检测和落地核酸采样,即采即走。
十一、所有外地来(返)我盟人员入盟后需主动扫码、亮码并配合查验。
十二、倡导广大居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返回我盟后,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十三、广大居民要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规范佩戴口罩出行,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不扎堆、“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健康卫生习惯。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不报或瞒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故意绕行躲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于7月7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