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结婚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家庭类型:
(一)夫妻;
(二)父母、未婚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未婚子女);
(三)因病、残或其它特殊原因单独提出申请的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在监狱、强戒所(看守所)内服刑、强戒或羁押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因重病(参照我市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未婚生活困难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
(四)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五)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婚子女;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单独申请低保的其他人员。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户籍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 对于户籍属我市改制完成的“城中村”居民,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生活困难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二)在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的侨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时可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低保,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迁移的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未满一年的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四)因残、病长期居住在福利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人员或居住在外地的“三无”人员,特殊原因无法搬迁到户籍地的,原则上在户籍地提出低保申请。
(五)本市居民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的户籍性质不一致的,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居住地的户籍性质在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未满三年的,按户籍地的户籍性质在户籍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接受遗产、赠与收入等。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的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金、补助金和医保报销金;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中“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廉租住房补贴,临时性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疾人联络员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慰问款物等。
(四)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被赡养人子女或其他指定赡养人年满60周岁以上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给付的赡养费;
(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缴险期之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
(七)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
(八)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的收入。
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拥有机动车辆(不包括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的;
(二)城市家庭中拥有住房两套(含)以上的(人均面积低于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除外)或拥有门面房的;
(三)近两年内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四)农村家庭中拥有其他商品房(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的;
(五)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在私立学校就读;
(六)参与开办企业的;
(七)为获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资格,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八)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推荐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