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简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部署,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办理优待证,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领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省优待证申领发放条件,不在本省优待证申领发放范围内: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4.受过有期徒刑(不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6.被开除公职的。
二、申领时间及地点
(一)申领时间:从即日起至年底为集中办理期。在该阶段,我市建档立卡与优待证申领工作同步开展,集中为现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并为现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办理优待证。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在办理建档立卡的同时提出优待证申请,同步办理建档立卡和优待证。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区市县(先导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为准。
2023年起,全市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进入常态制发阶段。符合条件的新接收退役军人及新确认身份的“三属”等服务对象可在完成建档立卡的前提下,随时按程序申领优待证。
(二)申领地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不在户籍地常住的服务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在集中办理期(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赴村(社区)在领取建档立卡表格的同时领取优待证申领表,一并申请办理。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完成建档立卡的服务对象已经完成优待证申请,无须另行申请。相关政策和要求可就近向属地各区市县(先导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咨询了解。
三、个人申请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优待证申领发放范围内人员。不在本省优待证申领发放范围内的人员,不符合本省优待证申领发放审核条件,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种类。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发放。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服务对象,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办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服务对象,身份情况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三)申请方式。申请方式分为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入户办理三种:
1.现场申请。在集中办理期,申请人可按照我市建档立卡工作相关程序,赴户籍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建档立卡及优待证申领表格,一并提出办理申请。在常态制发阶段,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已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优待证办理申请。(登录网址为:https://fwpt.mva.gov.cn:9433/net-portal/login)
目前,辽宁省网上申请系统尚未开通,申请人暂无法采用该方式申请优待证。
3.入户办理。对年龄较大、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申请的服务对象,由本人及其家属联系就近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四)申请材料
本年度,我市建档立卡与优待证申领工作同步开展。截至目前,已在本市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出优待证申请、提交优待证申请材料;尚未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可赴户籍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建档立卡及优待证申领表格,同步提出办理申请、同步提交申请材料。(建档立卡申请材料详见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关于大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通告》”)
2023年以后,申请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未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
应按照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相关要求,先完成建档立卡,后申领优待证。
2.已经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
本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50K]。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同上),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同上),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及扫描件。
3.无身份证明的申请人
无身份证明的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需由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无身份证明的“三属”优待证申请人,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认定身份。
四、制证、送达与激活
(一)制证寄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完成审核备案后,由制证厂家制作优待证并通过邮寄方式将优待证寄送至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所在的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二)分发送达。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收到优待证并核对无误后,将通知相应的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优待证,由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向申请人送达优待证。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采取主动送达、集体颁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优待证。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人同意,可采取邮寄、代领、上门领取等方式发放,邮寄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激活开通。持证人携本人身份证件和优待证到关联银行任意网点激活金融账户,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持证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需由监护人携本人与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证明到关联银行任意网点激活金融账户。
五、优待证的功能
优待证是持证人享受优待的凭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目前,凭优待证享受相应的优待主要通过目视识别和电子识别两种方式实现。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优待提供机构确定。持证人在使用优待证享受优先优惠服务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目前,持证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四方面的优待:
(一)国家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主要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
(三)各地区提供的面向本地或全省(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
(四)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优待证搭载的优待服务内容是开放的,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将不断拓展。
六、优待证的使用
优待证是荣誉的象征,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真正珍惜维护荣誉。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对违规使用优待证,或做出有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形象的行为,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收回其优待证。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31日
相关政策和要求可咨询各区市县(先导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或合作银行。
2、合作银行联系方式
工商银行:95588语音服务转人工坐席-5/95588-#-9
农业银行:0411-85980134
邮政储蓄银行:95580-#-9-81/0411-84376692
光大银行:0411-39037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