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本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注:1.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指为防控疫情提供医疗器械、防疫药品、消杀物品、防护用品(含生产上述物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制造和相关配套)等紧缺急需物资的生产、配送企业。其中,生产企业按工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认,配送企业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名单确认。尚未在名单范围内的本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可分别向工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2.疫情防控期按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解除。〕
三、补贴标准
每新招用1名补贴1000元。
四、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汕头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需缴纳社保费1个月(含)以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吸纳人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单位银行账户。
注: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六、办理流程
本补贴最迟应于疫情解除后半年内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点规定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资料归并到企业申报资料中,包括:
1.人社部门会工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文件(可分批次);
2.新招用员工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查核资料。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汕头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七、资金来源
补贴由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中央、省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