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特殊人群外,已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并登陆“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员可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约扣款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扣缴费。
3.税务部门前台缴费。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微信、龙支付、支付宝、云闪付)二维码缴费。
4.银行网点前台缴费。既往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我市农商银行网点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期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基础信息的(参保县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应在缴费前及时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进行更正。新参保人员应先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再选择上述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三)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需在每年缴费前持我市有效居住证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已申办我市居住证但暂未发证的,可提供行政部门的登记凭证或受理回执,若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在本市参保,需另外提供户口簿、出生证等可确认与父母关系的证明。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在2022年1月1日前暂停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四)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和造册,报学校所属地社保局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报盘登记核定,登记核定无误后,学校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五)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方式。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脱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军烈属、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重度残疾人员(Ⅰ至Ⅲ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等特殊人员(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
2.特殊人群人员名单由各级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并于10月15日前汇总后将名册提供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期间内有新增特殊人群或人员身份变更的,须在12月15日前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员信息变更名单。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群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向市级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缴费,并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到账后,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4.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允许未参保的困难人群在身份确认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和身份变更,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5.参保缴费期间内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特殊人群且已缴费的人员,其已按规定缴纳(扣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退还;参保缴费时间结束后发生身份变化的,不再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退费或追缴。
(六)已依法依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在参保缴费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申请退费,具体退费经办流程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1.征缴期间已成功扣(缴)费,因身份转换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2.征缴期间已成功扣(缴)费,在统筹区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
3.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多收、错收、重收的。
4.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
5.办理退费时,其所属缴费期间已享受的医疗保障相关待遇须同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七)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