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的函》(桂环函〔2021〕19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香烧纸的区域范围及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下列地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香烧纸:
(一)城南三板桥沿湘江至东门大桥、东门大桥沿湘江至北环大道(鸟塘坪)、北环大道沿道路至绕城路(322国道)、绕城路沿道路至飞鸾桥、飞鸾桥沿万乡河至湘源大桥、湘源大桥沿全石支线至湘妃桥(消防救援大队旁)、湘妃桥沿水路往上至广西河、沿广西河至三板桥组成的环形范围以内的全州镇相关区域。
(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酒店、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限放区域: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 至次日凌晨00:30 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指数 AQI 达到201及以上时,禁放区域、限放区域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信息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预警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上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凡是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六、未经许可,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及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春节、清明和中元节等节日期间,在禁止区域内以及中心城区外道路、广场、公园、林(绿)地等场所,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孔明灯、漂放河灯。
八、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可在禁止区域以外远离城市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不得损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灰烬火熄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九、公民有权对违反公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焚香烧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773—4816442(县应急管理局)、0773—4815022(全州生态环境局)、0773—4816366(县城市管理监督局)、0773—481217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民政、水利、林业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