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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园区居家观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4 22: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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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关于园区居家观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确保居家观察工作落实到位,现对居家观察工作要求做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重点区域来苏人员

  1. 居家观察对象:所有从(经)疫情重点地区来(返)园区人员。疫情重点地区以苏州市公布范围为准,实时动态调整。

  2. 居家观察责任主体: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红线内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管理;各街道(社工委)负责对居民小区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管理,企业和集宿区物业服务管理主体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红线外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管理,所辖街道(社工委)负责指导督查。

  3. 居家观察起止时间:以居家观察人员入住园区居家观察点当日计,观察时间为14天。

  4. 居家观察场所: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自有房屋、租住房屋、集宿区等。

  5. 居家观察管理工作内容

  (1)宣传引导

  社区居委会对居家观察工作的流程和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要求。

  (2)人员摸排

  社区工作人员主动开展排摸,并对相关部门推送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需居家观察人员。

  (3)登记告知

  社区工作人员对居家观察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发放《居家观察告知书》

  (4)挂牌管理

  社区居委会对居家观察人员一律实施“红牌”管理,通过贴封条、电子封条等方式强化居家管理,如有违反居家管理规定,经核实后送集中观察点观察,不配合集中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卫生部门牵头,公安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5)健康监测

  社区工作人员每日对居家观察人员体温登记两次,关注其身体状况,如出现体温异常等情况,及时联系相应区域的救护车送发热门诊,同时不定时实施体温抽测。

  (6)相关服务

  社区工作人员对居家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服务,相关费用由居家观察人员自行承担。

  (7)外出规定

  居家观察人员如有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提前报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经所在街道(社工委)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时按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社区居委会要做好电话随访,跟进掌握相关情况。

  (8)解除观察

  观察期结束无异常后,社区居委会出具《解除隔离通知单》,按相关流程发放《园区通行证》,进行摘牌。

  6. 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和物业服务公司对居住在红线内的集宿区和进行居家观察的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参照街道(社工委)对居家观察的要求实施。

  二、疫情非重点地区返苏企业员工

  1. 居家观察相关要求:观察时间为7日,形式为在社区登记报备后自行居家观察,观察期满后,按相关流程至社区申领《园区通行证》;在企业(或单位)红线内集宿区观察的,观察期满后,按相关流程至所在功能区申领《园区通行证》。

  2. 在酒店等场所自主观察的企业员工,观察期满后,由所居住酒店等场所或所在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居住场所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指定社区居委会予以核查后发放《通行证》。

   三、通行证办理办法

  见附件《园区通行证办理使用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

  2020年2月13日

THE END

TAG:社工  人员  疫情  园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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