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睢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的最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运输、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我县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登记。
二、我县的冷链运输车辆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时必须向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路线报备,外地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冷链车辆、物流车辆运送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我县,在到达目的地前,必须由接货人(企业)向我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预约查验。
三、进入我县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批批核酸检测阴性和最小密闭外包装件件消毒,并由集中监管仓出具《睢宁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并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在货物的每个外包装张贴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出仓。
四、进入我县之前,取得本省其他地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需将货物运往我县集中监管仓进行查验换证(可不进行核酸检测),取得我县集中监管仓开具的《出仓证明》、录入“江苏冷链”系统、外包装张贴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在我县销售。
五、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工作环节查验《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凡无《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的,不得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规定时限内的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因违规经营未取得《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不主动入仓申报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被执法部门强制查扣至监管仓执法扣押暂存库的,产生的核酸检测、消毒、运输、仓储等费用,由涉事商户自理。
七、经营者销售取得《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时,须将销售信息录入“江苏冷链”系统,进行下游追溯。
八、运输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杀管理。
九、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取得《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的,均需要送集中监管仓进行查验登记,取得《出仓证明》、张贴外包装追溯二维码,否则一律严禁在我县销售。
十、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前要主动查验《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举报。
十一、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现储存、经营、加工未取得《出仓证明》、外包装追溯二维码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报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涉事经营场所和接触人员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睢宁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睢宁县梁集镇北204县道睢宁县金鹏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西侧,入库实行电话预约。
联系人:丁经理18352202220,朱经理15862227579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睢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
市场及物流防控组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