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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十九条 除展览、 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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